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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拿什么拯救“李星星们”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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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鲍毓明性侵养女一案引爆网络,南京警方就性侵养女案对话烟台警方,要求烟台警方告知被性侵者案件进展,但烟台警方百般推脱,南京警方发出灵魂拷问:“你们是不是派出所啊”。

我们梳理一下李星星救济的时间线:

2015年12月,李星星第一次被鲍毓明性侵。

2016年初,李星星向北京某派出所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这是李星星第一次报案。

2019年4月9日,芝罘分局就鲍毓明性侵案立案,并商情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2019年4月26日,芝罘分局经侦查认为鲍毓明不构成犯罪,作出撤案决定。

2019年10月9日,芝罘分局对李星星一案再立案。

回顾李星星的救济之路,李星星多次报警,但不是不予立案,就是立案后被撤案,真是立案难,难于上青天!

笔者也经办过类似数起未成年遭遇性侵、猥亵的案件,不得不说,咱们的很多前线执法人员还是相当敬业的,为踩点抓取犯罪嫌疑人,数名民警在三伏天一个处所一待就是几天,还是非常值得我们敬重的。但难免也会出现本案当中的个别情况,那么,当“李星星们”遭遇到了类似情形,有哪些救济途径呢?又拿什么拯救她们,让她们不再万念俱灰,不再独自勇敢呢?

一、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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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若被害人李星星有证据证明鲍毓明强奸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撤案后的救济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如果被害人对于撤销案件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十)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三、本案中警方的违法行为

场景一:根据李星星回忆做笔录时的场景,她和几个警察叔叔在里面,中间有叔叔在抽烟,也有别的叔叔偶尔进来。一位警察叔叔在给李星星做笔录时,“一只手突然过来,捏住了李星星的脖子,那是另一位‘警察叔叔’。他手上用力,问李星星,‘他是怎么掐你脖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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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实验相关规定

我国刑诉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需要经过批准,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警察的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还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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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询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场景二:李星星向《南风窗》记者回忆做笔录时的场景,在正式笔录之前有一个小笔录,之后还有一个补充笔录。2019年10月再次立案后,李星星在派出所连续做了两个周的笔录,事无巨细。期间,她多次崩溃,在派出所里甩自己巴掌,但坚持配合,做完了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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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这也是为了防止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从李星星的回忆来看,该案的侦查人员显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违反了“一次询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四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场景三:从2020年新年之后,李星星本人、律师多次联系办案刑警臧警官,但他的电话始终无法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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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告知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该案中芝罘分局的做法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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