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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的法律分析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时间:2020-04-02


案情:

甲方和乙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1.以上总包与甲方的分包工程内容由乙方派遣xx协助甲方共同完成。2.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此工程项目中愿意拿出50万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工程结束后甲方返还50万元启动资金,并承诺另付30万元酬劳给乙方作为此次的工程分红,合计80万元。3.甲方承诺启动资金50万元于20191250日之前全部返还于乙方,工程分红30万元于2020115日之前支付给乙方。”现期限届满,甲方未返还投资款及分红。

 

评析:

笔者认为,该协议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借贷关系,理由如下:

1.双方虽约定,乙方派遣员工协助甲方共同完成,但根据实际的履行情况,乙方按照约定将投资款打给甲方后,并没有参与甲方的工程中,对该工程的进展也一无所知。

2.乙方获取的分红是固定收益回报。双方的合作合同里约定了固定的分红30万元,而并不是按照该工程实际收益获取投资回报,不符合投资的特征。

3.乙方限期收回投资款及投资效益,即乙方退出投资是必然的,更符合借贷关系特征,到期收回本金。

虽然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名为投资,但细究该协议中主要约定的内容,其实际上并没有规定投资人享有的实际参与或管理被投资者的企业或公司相关项目的权利,也并未规定投资人对被投资人项目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仅仅是明确约定了投资人享有的一定的收益,而通常情况下,该收益均是固定的。该行为虽名为投资入股,但实际上却是民间借贷行为,且是典型的“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参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如何区分投资行为与借贷行为?

1.投资方是否行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投资方具有股东或合伙人地位,行使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属于投资行为。如投资方仅出资,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则为借贷关系。

2.投资方获取收益的方式

若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人约定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并且不承担被投资人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话,这与投资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完全相悖,并不属于投资行为,其实质上属于借贷关系。

3.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出资入股或入伙程序

在该类合同中,若投资主体已经被列入股东名册或签订入伙协议,并且享有了股权或份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属于投资入股关系,若没有将投资人列入股东名册或签订入伙协议,而仅仅是投入资产,收取固定收益,则是民间借贷关系。

4.结合协议以外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如收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其他的证据中是否使用“本金”、“利息”等措辞,当事双方私下是否表示过该款项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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