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2-2107-498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时间:2018-06-29

  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责任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1、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监理任务全部完成后,监理单位可以监理合同解除

  2、监理合同被解除后,监理单位可以终止监理合同。

  3、因监理合同的解除造成了一方的损失,对方有责任的,应该赔偿。

  4、监理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监理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合同约定的委托监理任务全部完成后监理合同可以解除。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